人事部 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人發[1999]46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關于“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”的規定,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“推廣普通話,公務員要帶頭”的指示精神,提高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,人事部、教育部、國家語委決定,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普通話培訓工作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各級人事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、多種方式加大公務員帶頭推廣普通話的宣傳力度,要進一步提高國家公務員對推廣普通話重要意義的認識,充分調動公務員學習、推廣、使用普通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。
二、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措施,加強對公務員普通話的培訓,同時,要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培訓的關系。通過培訓,原則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務員達到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,;對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務員不作達標的硬性要求,但鼓勵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。
三、對方言地區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話不熟練的公務員,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情況下,實施針對性培訓,要結合公務員的業務實際,制定普通話培訓的長期規劃、達到的標準以及測試的辦法。對普通話培訓,可以先試點,然后再以點帶面,逐步推廣。